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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基金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应遵循合法、诚信、审慎、高效的原则,致力于实现基金会的公益宗旨。

第二章

第四条  理事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拥护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章程;

() 在爱心事业发展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 有能力推动爱心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理事两次以上(包含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视为主动放弃理事资格,取消理事资格的决定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告知本人。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

() 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参加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的有关活动;

() 对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的各种活动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八条  理事的义务:

()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定,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

第九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制定、修改章程;

()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 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章程的修改;

()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者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

第四章 理事长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章程规定或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与日常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的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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