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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本基金会投资行为,保障基金会资产安全,防范投资风险,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基金会投资遵循安全第一、审慎稳健、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不得影响慈善项目正常开展。

第二条 投资决策主体

1. 理事会是投资事项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投资管理制度、年度投资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投资授权。

2. 秘书处负责投资前期调研、方案草拟、投后跟踪、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3. 监事对投资活动、资金流向实施监督。

4. 重大投资事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投资范围与禁止行为

(一)可开展投资活动

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财产仅限于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投资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类产品等低风险产品。

(二)禁止投资行为

1. 不得直接买卖股票;

2. 不得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 不得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 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 不得从事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6. 不得将慈善项目资金、即将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投资;

7.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四条 投资审批流程

1. 秘书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方案,说明投资标的、金额、期限、风险评估、预期收益。

2. 按权限分级审批,达到限额标准的投资项目提交理事会审议。

3. 关联方参与投资事项的,相关理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风险管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机制,设置投资止损机制;分散配置资产,控制单一标的投资比例;定期对投资产品开展风险复核,出现重大风险及时处置。

第六条 投后管理与信息披露

1. 秘书处跟踪投资运行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投资资产状况、收益、风险情况。

2. 完整留存投资合同、尽调材料、交易凭证等档案。

3. 按民政部门要求,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披露投资情况,接受登记机关、社会及捐赠人监督。

第七条 责任追究

相关履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因违规投资、未尽审慎义务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附则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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