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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本基金会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保障基金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设立监事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理事会、秘书处及其成员、基金会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独立监督,对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益慈善运作;

(四)能够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因违法违规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受过刑事处罚等具体负面情形。

曾担任被撤销/吊销登记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且负有责任,自该组织被处理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任监事;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及基金会相关重要工作会议;

(二)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对理事会、秘书处及其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对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不得利用监事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监督理事会、秘书处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严重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基金会的财务情况,审核财务报告,监督重大公益项目、投资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捐赠人大会或社会公众报告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可以采取会议、通讯、书面审阅、列席理事会等方式进行。凡形成决议事项的,应当制作书面记录或决议书,由参与决策的监事签名确认。监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工作。

 

第四章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与日常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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